隨著社群媒體的日益普遍、電商平台雨後春筍般的相繼崛起,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於進行實際的消費行為前,習慣上網前先行拜見(估狗)大神,蒐集了解各方評價後再下手或者行動

一個產品的成功與否或者一間餐廳的興衰與否,網路上的評價可說是其中一項不容小覷的重要影響因素

有鑑於此,許多的廠商(廣告主)不惜砸下大量人力、物力與金錢經營口碑行銷,進一步衍伸了「部落格寫手」此一日益興盛的新行業

有網友提問:「當部落格寫手,有甚麼好?」

就艾米自己的經驗而言,大部分的部落格經營者都是樂於創作、樂於發表、樂於與人接觸,喜愛以文字、照片向普羅大眾分享自己的生活經驗、所見所聞者,

與廠商的合作,能同時將自己的興趣與商業結合,怎麼會不好?

於是許多的部落客躍躍欲試投入部落格寫手的行列,但往往忽略了利益常常與應負責任及應盡義務焦孟不離,

一不小心即踏入危險的法律陷阱,輕則花錢了事,重則處以有期徒刑、拘役,萬萬不可小覷!

以下,以這陣子以來艾米自己的工作心得深入淺出地向各位分享:我是部落客,我要注意甚麼?小心甚麼樣的法律陷阱?

(進入正文以前,先向各位聲明,以下的心得並不完全適用化妝品、保養品、藥品、保健食品相關之薦證廣告,與前述有關者還請自行參閱相關法規)

部落格寫手容易踏入的錯誤陷阱:

1. 不實廣告

2. 加重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3. 未充分揭露與廠商間之利益關係。

現在,且聽艾米娓娓道來,逐一拆解以上三則陷阱

解析1:何謂不實廣告?

我相信很多人都會有這樣類似這樣的疑問:「我在我的部落格發表我去○的食記,這樣算廣告嗎?」或者是「我在我的專頁發表我親身試用的心得文,這樣算廣告嗎?」

這些問題的答案是:「YES」,有償或無償不在所問,

無論是透過部落格、專頁或者論壇等方式,只要是以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反映其意見、發現或自身經驗,而對外發表者,均可視為薦證廣告;

因此,對部落格寫手們來說,公平交易法第21條是不得不熟記在心之重點之一,全背起來很好,照三餐默念膜拜更好,

先來一段文謅謅的定義,看看何謂不實廣告: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盡可能白話一點的說,也就是指:部落格寫手們所提供之訊息不可以不可以不可以(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對於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例如:價格、內容、用途、效果等)做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描述(例如:誇大不實、效果缺乏科學理論支持等)

如果部落格寫手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廠商(廣告主)所提供之資訊有違反不實廣告規定之虞,仍違反了以上規定(不實廣告)廣告的結果,會有甚麼結果呢?

這時候有一個很現實的條件就必須納入考慮了:有不有名,很重要

如果你的身分是下列三者之一: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

不好意思,你必須要與廠商(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一般素人部落客,則是在受廠商(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這時候有腦筋轉比較快(歪)的人發問啦~ 「如果我是素人,我也沒拿廠商報酬,是不是就沒事啦?」

嘿!可別高興得太早,先不論我國現行法規對於知名公眾人物的定義沒個準(例如:我自認默默無名但我的粉絲團人數破萬,算不算知名公眾人物?我自認默默無名但我的部落格每日閱覽達千人,算不算知名公眾人物?),姑且讓人過了不實廣告這一關好了,後面可還有營業誹謗與加重誹謗等問題排在後面待解決呢!!

針對「不實廣告」這議題,艾米只有一個誠心建議:請務必愛惜自己的羽毛,重視自己的信譽。

 

解析2: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這陣子不乏見到這樣的案例:「店家服務態度太差了,我在食記中以大豬頭形容老闆,被店家告了,怎麼辦?」、「在試吃文給了某間餐廳負評,卻被店家以加重誹謗提起告訴了,怎麼辦?」

以上這兩案子言論自由的界線有很密切的關係,

中華民國憲法賦予我們言論的自由,但並不表示我們可以任意地、未限制地無限上綱此一權利,言論的自由必須建立在言論責任的基礎上

因此,任何人都必須要為自己所發表的言論負絕對的責任。

回過頭來看第一個案例:「店家服務態度太差了,我在食記中以大豬頭形容老闆,被店家告了」

要完整解析這個案例,必須從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談起,但細談三階理論就太拖檯錢了,這邊僅用粗淺一點方式說明這個案例中的兩項重要的行為要件:

1. 以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方式

2. 以粗鄙詞句,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之人格或地位遭受貶抑,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

此外,公然侮辱罪法條中第二項「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亦包含以文字表現者,也就是說,以案例的方式在網路食記中觸犯公然侮辱罪者,往往都是從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起跳,不可不慎。

至於第二個案例:「在試吃文給了某間餐廳負評,卻被店家以加重誹謗提起告訴了,怎麼辦?」

部落格寫手往往都是透過文字或者圖文分享等方式在網路上發表文章,一旦有觸犯誹謗罪之虞者,往往依加重誹謗罪,罰則是由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計之。

當然,這並不表示我們不能夠在網路上客觀的分享自己的所見所聞,

但前提是,必須要客觀、具體且能證明所描述之事實為真者,始有適用誹謗罪的免責條款之可能性(題外話,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適用此免責條款)

這個議題是在告訴我們,即使身在虛無飄渺的網路世界,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謹言慎行,戒之慎之才是自保的不二法門。

 

解析3. 未充分揭露與廠商間之利益關係。

這個項目是艾米認為現行法規中最容易讓人引起誤解的一項規定,我們先來看看法規怎麼說:

1. 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

2. 薦證廣告以社群網站推文方式為之,如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而未於廣告中充分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涉及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各位看倌,看出端睨來了嗎?

是否以為上面這兩項規定寫得很是淺顯易懂呢?

來來來,讓我問問各位幾個問題,保證讓大家信心大崩解

Q1:寫手們拿錢辦事,務必於文章中揭露與廠商(廣告主)之利益關係,例如:註明是葉佩雯或者廣編特級、廠商邀請等,這項原則我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接下來,問題來啦~ 倘若,廠商是以提供自家產品作為報酬呢?如果這個產品只是一般常見的粉底試用包,可能閱聽大眾鼻子摸摸覺得沒甚麼,BUT!! 人生最厲害就是這個BUT!! 倘若廠商一次給個100包當作報酬,又或者這個產品是某著名德製大廠的高科技吸塵器呢?或者是提供車馬費請寫手蒞店試吃? 這些狀況算不算法規所說的「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

Q2:以社群網站推文方式講述意見、發現或者自身經驗等,亦屬於薦證廣告的一種,是故,倘若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例如存在雇傭關係),亦須明白告知閱聽大眾;

基於此前提下,請大家一起腦力激盪共同想想,倘若是參加店家的打卡送贈品,分享享優惠之行銷活動,是否屬於此一規範之範疇???

前面兩個問題,艾米必須遺憾地告知大家,我也沒有答案,翻遍文獻與參考資料尚無一統一答案,只能尚待立法單位將此一模糊地帶盡速釋明

在那一天到來前,還是請大家乖乖地,得到甚麼乖乖寫甚麼,不怕一萬,只怕萬一呀~

--------------------------------------

以上淺見,僅供各位參考,倘若有任何意見,或者不足需要補充的地方,也歡迎一起討論哦!!

arrow
arrow

    小資艾米購購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